
中國基層社會治理歷史悠久。改革開放以后,村民自治成為中國億萬農民的偉大創造。
材料一宋代一些地方實行鄉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揚善懲惡,制定規約進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間組織和相關的賞罰制度。明清時期,宣講“圣諭”成為鄉約最重要的內容。當時,由地方官吏廣泛推行鄉約制度,設立鄉約組織,每月召集百姓宣講、教化。康熙九年頒布了鄉約組織必須宣講的《上諭十六條》,內容包含“重農桑以足衣食”“訓子弟以禁非為”等。
——據楊開道《中國鄉約制度》等
材料二清末,時人認為“地方自治者,為今世界立國之基礎……于救亡之事,至為切要”。1909年,清政府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地方自治大致按行政區劃分城鎮和鄉兩級,設立議事會為議決機關,議員由選民互選充任。
——據張海鵬主編《中國近代通史》
材料三20世紀80年代后,村民自治迅速發展,到1997年底,全國共有91萬個村民委員會的村干部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大部分農村有90%以上的選民參加了選舉。1998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是我國農村基層社會的群眾自治組織。
——據郭德宏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題史稿》
(1)根據材料一并結合所學知識,概括宋代到明清時期鄉約制度的變化,并說明鄉約制度的積極作用。
(2)根據材料二并結合所學知識,簡述清末城鎮鄉地方自治的歷史背景。
(3)根據材料三并結合所學知識,說明村民自治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