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財產分配的復雜過程中,不誠信行為的影響不容小覷。若一方在離婚過程中隱瞞、轉移、惡意處置或揮霍共同財產,這些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可能導致其財產份額的減少甚至被剝奪。同樣,偽造債務以侵吞對方財產的行為也將遭受法院的嚴格審查,并可能面臨少分或無財產份額的判決。以下是關于法院如何保護雙方權益,防止非法侵害的深入探討。
一、離婚應當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之時財產分配方面,若涉及到需對某一方進行少分或甚至剝奪其份額權的情況,其主要的說辭可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如若配偶任何一方擅自隱瞞、偷偷轉移、惡意變賣、故意毀滅以及揮霍掉夫妻雙方共同積累的財產,那么此種行為應當被賦予嚴厲的懲處,即少分或甚至剝奪其財產份額的權利。
其次,當夫妻中有一方蓄意偽造共同債務,試圖以此為手段來非法侵吞另一半的財產時,那么在離婚期間對雙方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此方向應受到嚴格審定并最終可能被少分甚至完全無資格獲得財產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財產申報規定的內容
在兩國離異之際,夫妻雙方需要如實提交攜手共度數年的財產信息,這些財富包括但不限于房產、車輛、銀行存款、家庭用品及電器設備、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額以及各類有價證券等具備投資性質的財務資產。在我國,負責審理此類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接收到上述詳細而詳實的財產申告表格之后,會依照相關法規條款和具體情形的實際狀況,來作出公正、公平的婚姻財產分割處理決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在離婚財產分割過程中,任何隱藏、轉移、惡意處分或者肆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都有可能引發少分甚至喪失財產權益;另一方面,倘若某一方出于不良目的刻意編造謊言制造虛假債務,意圖以此方式掠取另一方應得財產份額的話,這樣的行為也將受到法院的嚴格審查,并有可能被判定為少分或完全喪失財產權益。在此種情形之下,法院通常會采取措施來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