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讀:《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補償規定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若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滿一個月但尚未滿一年未簽署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應按照法律規定向前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而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年后仍未簽署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則可被視為已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從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需向前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然而,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僅能獲得最多為11個月的雙倍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對于尚未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們可以向當地勞動局進行舉報投訴,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次月開始,用人單位有責任為您支付雙倍工資以示補償。同時,用人單位自您正式入職之日起,就已經和您建立了合法的勞動關系。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您和公司之間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請務必于正式入職后的一個月之內,與用人單位協商并簽訂相關書面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正式確立勞動雇傭關系之后的一個月內,如尚未簽訂簽署書面協議,該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薪資水平作為相應的補償;同樣地,若勞動關系持續了整整一年后,仍未簽訂書面協議,那么這將被視為一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從應當訂立書面協議之日起,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每月雙倍的薪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