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離婚財產分割中的不端行為:隱瞞、轉移或侵吞共有財產的后果——三年內可致財產重新劃分,逾期喪失分割權,探討受害方如何應對及申請二次分割的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 婚后財產分割法律規定
依據相關法律條文的執行準則,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有意隱瞞、轉移、變賣、損壞、揮霍屬于雙方共有的財產,或是偽造共同外債想以此來侵吞另一半的財產的話,那么在接下來的三年內,可對這些財產進行重新劃分;而超過這一時期的其他時間內,則無法再對此類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過程中,若有一方存在以上所述的行為,那么在分配共同財產時,其份額將可能被減少甚至完全剝奪。離婚之后,若另一方發現了此類行為,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再次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后共同財產怎么認定
對于婚后共同財產的判定方法:通常來說,在已婚雙方的婚姻關系未解除的期間內,所獲得的贈與財產、投資回報率、薪資收入、住房公積金等,連同雙方以書面協議的形式,約定明確歸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都應當被視為是夫妻的共有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若婚姻關系中的其中一方未告知另一方,隱藏、轉移或者意圖非法占據雙方共有的財產,那么在離婚生效的三年內在法律上這種行為有可能導致財產重新進行分配;然而,倘若超過了這個期限,那么便無法再次對這些財產進行分割。這類行為將直接削弱甚至剝奪其在離婚財產分配中所應享有的權益份額。如果在離婚之后發現存在這樣的行為,那么受害的一方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此類財產進行第二次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