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梳理四大分割要點——遵循約定優先、法律公平分割、權益損害賠償以及全面評估分配,確保夫妻共同財產的合理劃分,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一、婚姻共同財產的分配依據包括哪些內容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進行分割時所遵循的基本準則如下:首先,涉及其分割事宜的各項事宜,如存在著明確的約定,那么就應該嚴格遵守相關的約定執行;其次,對于那些并未明確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共識的情況下,則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公正公平的分割處理;再次,當特定類型的夫妻共同財產在經過分割之后,可能會對原有的使用性、功能性以及價值產生一定的影響,進而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此時,就應該對由此導致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所謂的“共同財產”,即是指由法律所確認的,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各類財產。這些財產既包括了物質層面的財富,也涵蓋了資金方面的資產,甚至還包括了一些抽象性的財產。在進行財產分配的過程中,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采用統一的衡量標準進行評估與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怎樣的
在合法夫妻關系持續存在的期間,雙方所累積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以及生產、經營、投資所帶來的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還包括來自知識產權的所有收益。而個人財產則涵蓋了如下內容:夫妻一方在婚前便已擁有的財產;倘若一方因遭受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或是在遺囑或贈予合同中明確約定僅歸屬于某一方的財產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原則是什么關于婚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應該遵循如下幾個方面的原則:首先,如果雙方曾經就此事項進行過清晰明確的約定,應依照約定進行處理;其次,若在約定或者共識方面存在不明之處,則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秉持公正公平的態度進行切分;再次,任何分割行為都可能對另一方的權益產生負面影響,因此需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失予以合理賠償;最后,共同財產既包括有形資產和資金,也涵蓋了無形的財產權等,這些財產都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通過統一評估后再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