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領法律智慧生活:掌握必備法律知識,從容應對生活挑戰——深入解讀勞務合同到期后不續簽的補償問題,本站精心整理相關法律資訊,助您全面了解法律權益。讓我們一起學習,共同成長。
一、勞務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務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沒有任何的補償。勞務合同跟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勞務合同應當受到民法的調整,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相關的法律進行調整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務合同到期后,雙方當事人未續簽的,無需補償,因為勞務合同到期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完全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承擔其他的責任,勞務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補償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處理,由用人單位支付約定的補償金。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二、勞務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是否要賠錢
勞務合同到期不續簽一般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因為勞務合同不等于勞動合同,到期就會終止,沒有特別約定是不會有賠償。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勞務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勞務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公司不一定需要支付賠償金。如果是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或者單位降低原有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則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單位在維持甚至提高原有勞動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則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