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欺凌”該如何定義?與學生間的正常嬉鬧有何區別?該如何懲治學生欺凌等行為?昨天,教育部頒布《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將五類行為歸入“學生欺凌”,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在剛剛頒布的《規定》中,就學生欺凌、校園性侵害等中央關心、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對學生合法權益損害重大的問題,設專項保護一章,提出保護要求。
給“學生欺凌”下定義:強調主體上的特定性、主觀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傷害性,把學生欺凌和校園暴力、學生間正常的嬉鬧等區別開來。明確學生欺凌的行為表現,歸納了侵犯身體、侮辱人格、侵犯財產、惡意排斥、網絡誹謗或傳播隱私等五類欺凌行為。
建立學生欺凌預防機制:規定學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調查評估制度。建立學生欺凌關注、干預和制止機制,要求教職工應當關注可能處于弱勢或者特殊地位的學生,發現學生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干預,發現學生實施對他人的欺凌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建立學生欺凌認定和處置機制:要求學校成立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負責調查和認定,對存在欺凌行為的學生應當進行教育懲戒等。同時,將防治性侵害、性騷擾納入專項保護。要求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視頻監控管理規定等制度,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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